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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甜与师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甜,师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1912号原告:王甜,女,1989年7月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师帅,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沁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甜与被告师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甜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已主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甜负担。审 判 员  郭金凤人民陪审员  王婧娅审 判 员  乔 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利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