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甜与师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甜,师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1912号原告:王甜,女,1989年7月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师帅,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沁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甜与被告师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甜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已主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甜负担。审 判 员 郭金凤人民陪审员 王婧娅审 判 员 乔 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利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