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2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炳雪与长兴三迅特种继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炳雪,长兴三迅特种继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2667号申请执行人林炳雪。被执行人长兴三迅特种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法定代表人:姚顺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6)浙0522民初29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长兴三迅特种继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兴三迅特种继电器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小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俊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