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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与湖北潜江弘康工贸有限公司、张勇、周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湖北潜江弘康工贸有限公司,张勇,周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财保4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被申请人湖北潜江弘康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勇,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周娟,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潜江弘康工贸有限公司、张勇、周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潜江弘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江市总口农场江湾分场华中家具产业园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049***,总层数1层,建筑面积1063.56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潜江弘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江市总口农场江湾分场华中家具产业园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046***,总层数3层,建筑面积529.83平方米);三、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潜江弘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江市总口农场江湾分场华中家具产业园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046***,总层数6层,建筑面积3226.75平方米);四、查封被申请人张勇所有的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建设街的房屋(房权证号045***,所在层数6层,建筑面积145.17平方米);五、查封预告登记为被申请人周娟和张语晨共有的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园林北路(金桥广场)2栋2单元901房屋���于被申请人周娟的份额(预告登记证号YG201600889,所在层数9层,建筑面积134.51平方米)。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潜江弘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江市总口农场江湾分场华中家具产业园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049***,总层数1层,建筑面积1063.56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潜江弘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江市总口农场江湾分场华中家具产业园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046***,总层数3层,建筑面积529.83平方米);三、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潜江弘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江市总口农场江湾分场华中家具产业园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046***,总层数6层,建筑面积3226.75平方米);四、查封被申请人张勇所有的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建设街的房屋(房权证号045***,所在层数6层,建筑面积145.17平方米);五、查封预告登记为被申请人周娟和张语晨共有的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园林北路(金桥广场)2栋2单元901房屋属于被申请人周娟的份额(预告登记证号YG2016*****,所在层数9层,建筑面积134.51平方米)。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房屋不得抵押、买卖、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林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