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8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81民初131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曾小军,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志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思培出庭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1年旧历二月初三,原、被告经人介绍,同年3月12日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5月12日依俗举行婚礼,后因被告经常酗酒失态等原因双方协议登记离婚。2015年2月26日,因试管培养婴儿的需要,原、被告又在湘乡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2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恩雪,尚在哺乳期。原、被告刚相识就登记结婚,彼此了解不够,又因多方原因导致结婚几个月就离婚,双方感情基础差,虽又在一起同居,但被告酗酒陋习一直未曾改变,生育小孩后,被告对原告及小孩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原告没有工作,家庭开支全靠被告,但要问才有,从来没有主动给过,今年7月12日,原告问被告要生活费,被告以小孩百日酒还有几千元为由不给,原告对被告完全失去了信心,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王恩雪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3、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扶助金5万元;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没有到庭亦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离婚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曾于2011年4月14日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又于同年8月12日协议离婚;3、王某某工资账户明细清单,拟证明被告工资、奖金收入情况;4、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2月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恩雪;5、病历及检查报告,拟证明小孩王恩雪犯有先天性胆管囊肿。被告王某某没有到庭无法质证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5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农历二月初三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4日登记结婚,5月12日依俗举行婚礼。2011年8月12日原、被告在湘乡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原、被告仍然生活在一起。2015年2月26日原、被告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2月24日原、被告通过试管培养方式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恩雪,现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在原告娘家。原告于2016年7月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依法登记结婚。虽期间曾协议离婚,但两人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通过试管培养方式生育了一小孩,充分说明原、被告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与被告加强沟通,被告改正自身的缺点,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改善的。且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