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申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4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邹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王键、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刘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一审刘某某诉讼请求是:确认刘学山与张某某签订的《婚姻财产约定协议》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刘学山与张某某签订的婚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的是刘学山放弃房屋的所有权,同意房屋产权完全归张某某个人所有,该约定是对房屋所有权的��分,并非是对土地的处分,此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其他无效情形,应视为合法有效。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已提交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记录在案,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形成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再审审查期间刘某某并无证据提交。其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的规定,本案的再审立案审查,仅对刘某某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适用法律��案件性质是相符的。刘某某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