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隆杰与赵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隆杰,赵钰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073号原告李隆杰,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钰兵,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隆杰诉被告赵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隆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隆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隆杰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隆杰负担。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