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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隆杰与赵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隆杰,赵钰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073号原告李隆杰,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钰兵,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隆杰诉被告赵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隆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隆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隆杰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隆杰负担。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