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邹极成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63号被执行人邹极成。被执行人邹极成罚金刑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金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