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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丹诉董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董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907号原告:王丹,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董云龙,男,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王丹与被告董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丹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