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丹诉董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董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907号原告:王丹,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董云龙,男,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王丹与被告董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丹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