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8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原告简国与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国,罗雪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623号原告:简国,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罗雪,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简国与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原告简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国撤诉。案件诉讼费4300元,因原告简国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简国负担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