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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庆安县龙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占国王晓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安县龙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占国,王晓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庆安县龙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雨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占国,住黑龙XX冈县。被执行人王晓志,住绥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黑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庆安县龙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占国、王晓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债务义务,本院对诉讼保全查封的建筑面积342.1平方米办公房进行评估、拍卖。上述房产评估、拍卖后,案外人宋永华向本院提出异议,对上述房产主张权利,本院已受理审查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占国、王晓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供执行的房产因案外人异议正在审查中,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本案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房产的产权明晰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朱志萍依据(2014)黑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庆安县龙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占国、王晓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英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