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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旭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林口县朱家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梁伟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旭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林口县朱家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梁伟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99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旭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生资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曹凤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口县朱家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住所地林口县朱家镇镇内。负责人:梁伟臣。被执行人:梁伟臣,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旭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林口县朱家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梁伟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旭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口县朱家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梁伟臣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林口县朱家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梁伟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建新代 审 员  方 迪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