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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陈长江与陈老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江,陈老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165号原告陈长江,男,生于1945年7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陈老铁,男,生于1954年10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长江与被告陈老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995年,原告陈长江有两个男孩,被告陈老铁只有一个男孩,按照“每个男孩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被告多出一处宅基地;后在本组村民陈铁林的介绍下,原告给付被告1000元买下其宅基地一处(东临朱信昌、西邻朱新运、南邻大路、北邻李小三)及地面附属物(三间露天老房子),钱由原告爱人及介绍人陈铁林一起交给被告。后原告在该处宅基地建造了大门、院墙及鸡舍;同年,村干部为原、被告办理了宅基地转让手续。2015年,被告陈老铁强行霸占该宅基地,并在该处修建房屋;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村委会及郑庵镇社会法庭调解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在原告宅基地建房的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长江有两个儿子,现已有两处宅基地;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位于中牟县××××村,东邻朱新昌家、西邻朱新运家、南邻大路、北邻路,现该处宅基地上有瓦房一栋,并种植有树木;原告陈长江称本案争议的宅基地及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本院提交中牟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用以证明其主张,但被告陈老铁提供有该处宅基地使用证,且被告陈老铁予以否认已将该处宅基地及房屋出卖给原告陈长江,故本案原告陈长江虽以排除妨害提起本案诉讼,但双方实为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海涛审 判 员  王云单人民陪审员  贾海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