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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包建军与嵇道顺、江苏瑞然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建军,嵇道顺,江苏瑞然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包建军。被执行人嵇道顺。被执行人江苏瑞然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嵇道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建军与被执行人嵇道顺、江苏瑞然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正在拍卖被执行人嵇道顺房产(本院已发函至该院由包建军参与分配)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5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镇江市��徒区人民法院正在拍卖被执行人嵇道顺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