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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分公司诉秦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秦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711号之一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3号地望京科技发展大厦12层A1201。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光辉,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松,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该公司水上华城管理处职员。被告秦园,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中山南路×号×栋5×室。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771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秦园名下人民币一万零六百五十五元七角三分。2015年11月19日,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园的起诉,本院于同日口头裁定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秦园的起诉。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秦园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秦园名下人民币一万零六百五十五元七角三分的冻结。审判员  陈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