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东辽0681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徐忠仁诉被告徐华平、王春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仁,徐华平,王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东辽06**民初3886号原告徐忠仁。被告徐华平。被告王春国。原告徐忠仁与被告徐华平、王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忠仁、被告王春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华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鸿祥商场西胡同经营梦洁家纺床上用品专卖店,2015年3月7日,二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1.5分,并于当日为我出具了借据,但借款本金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14.4%的标准支付利息。被告徐华平未到庭亦无答辩。被告王春国辩称,被告徐华平是我的妻子,原告所诉属实,但我们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亲属关系。2015年3月7日,二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日期为2015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7日,利息按照月息1.5分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所欠金额、借款期限及利息。此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据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及逾期利息,借故拖欠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华平、王春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忠仁借款150000元,并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的标准承担利息。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二被告承担3300元,余款4000元本院退付原告。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由二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利民审判员 王晓蕾审判员 侯贵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红第2页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