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有科贪污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科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刑初字第528-2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有科,男,1957年7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榆次区庄子乡东墕村党支部书记,东墕村村民,住。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以(2014)榆刑初字第528-1号刑事裁定,对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有科贪污一案中止审理。经查,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原琳琳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张文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素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