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0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锦绣花园支行与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开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锦绣花园支行,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开庭,李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00041-3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锦绣花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中路锦绣花园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3890932-5。负责人:韩红权,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界牌石村,组织机构代码67263811-1。法定代表人:江开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开庭,男,汉族,1972年7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红英,女,汉族,1975年7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买受人:毛宗文,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十里桥村秦台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锦绣花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开庭、李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六安市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锦绣花园支行借款本金9395826.82元及利息(2014年9月23日前的利息为265895.16元,2014年9月24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清息止);二、若被告六安市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锦绣花园支行对被告江开庭、李红英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江开庭、李红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开庭所有的铺位于六安市龙河东路商住楼1号楼103、203、104、204、105、205铺(房地产权证号为31××81、房地产他证六安市字第28771号)、李红英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东路商住楼1号楼106、206、107、207、108、208铺(房地产权证号为31××80、房地产他证六安市字第28770号)的抵押房产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委托评估,确定房产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125.41万元,装潢价值为104.4833万元。2015年6月2日,本院委托的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在《皖西日报》刊发拍卖公告。2015年6月15日,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在六安市招投标中心2楼开标2厅举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该拍卖公司对到场的3位竞买人告知了拍卖规则,告知拍卖的上述房产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整体拍卖参考价为1125.41万元,拍卖成交价款不包含原“羊铭天下”酒店装潢的评估价值104.4833万元,买受人须在拍卖会后10个工作日内另外付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产权过户时需交纳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如有违约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其保证金充抵拍卖佣金及其他费用,如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差额部分和新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买受人毛宗文以最高价1126.41万元竞得上述房产,并现场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名。2015年7月6日,安徽佳德拍卖公司向本院书面报告称,买受人毛宗文至今未支付成交款及拍卖佣金,按拍卖规则及竞买人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9月2日,本院向毛宗文发出通知,限其接到通知十日内交齐所有成交款,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裁定重新拍卖,其所交的100万元保证金暂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其承担,直接从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其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毛宗文收到通知后,逾期未交。2015年9月16日,本院裁定重新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144万元(含装潢价值)以物抵债。本院认为,重新拍卖,经三次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接受财产抵债[抵偿债务数额为996.2081万元(1144万元-申请执行费7.74万元-评估费2.2万元-过户税费137.8519万元=996.208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买受人毛宗文在拍卖成交后应交价款为1230.8933万元(1126.41万元+104.4833万元),原拍卖价款与重新拍卖价款的差价为86.8933万元(1230.8933万元-1144万元=86.8933万元),原拍卖佣金35.282万元(本院技术室与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协调,可在13.2万元左右给付),以上差价及原拍卖佣金,直接从原买受人毛宗文预交的100万元保证金中扣除。原拍卖佣金不足部分及原拍卖成交后产生的其他损失,由原买受人毛宗文补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江开庭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东路商住楼1号楼103、203、104、204、105、205铺(房地产权证号为31××81、房地产他证六安市字第28771号)、李红英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东路商住楼1号楼106、206、107、207、108、208铺(房地产权证号为31××80、房地产他证六安市字第28770号)的房产及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重新拍卖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144万元(含装潢价值)抵归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锦绣花园支行所有,清偿本案债务996.2081万元,申请执行费7.74万元,评估费2.2万元,应由江开庭、李红英承担的上述财产过户各项税费137.8519万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锦绣花园支行时起转移。二、原拍卖价款与重新拍卖价款的差价86.8933万元,直接从原买受人毛宗文预交的100万元保证金中扣除,给付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锦绣花园支行清偿债务。三、直接从原买受人毛宗文预交的100万元保证金中扣除13.1067万元,用于给付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原拍卖佣金。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自该动产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