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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禹江、陈欢欢与马洪君相邻关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陈禹江,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陈欢欢,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马洪君,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陈禹江、陈欢欢与被执行人马洪君相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安白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禹江、陈欢欢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洪君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承担了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安白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马洪君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2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陈禹江、陈欢欢与被执行人马洪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美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