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保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施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002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施琼。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