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乐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乐某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520号原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乐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面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彭剑,湖面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负责人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2015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乐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章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春燕人民陪审员 郑井胜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传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