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兆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第1791号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南通路95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素艳,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孙兆军,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以双方的纠纷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诗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