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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马绍林与淮安市民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绍林,淮安市民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绍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民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178号金满华府小区12号楼305-306室。法定代表人:纪明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瑾,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绍林与上诉人淮安市民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苏089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绍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刚,上诉人淮安市民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绍林于2016年8月19日、上诉人淮安市民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分别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绍林与上诉人淮安市民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绍林与上诉人淮安市民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民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