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杨芳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坪山村下塘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坪山村下塘湾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坪山村下塘湾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坪山村村民下塘湾组。负责人杨泽民,组长。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坪山村下塘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坪山村下塘湾村民小组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坪山村下塘湾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