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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杨敏与赵建新、王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赵建新,王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民初1176号原告杨敏,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建中,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建新,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王瑶,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建新之妻。原告杨敏与被告赵建新、王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禹兵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紫亮,人民陪审员谢植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敏的委托代理人曾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建新、王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敏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赵建新达成《合伙经营门店振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坐落在锦绣路508号的振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赵建新一个人经营,转让后被告赵建新支付给原告本金65000元,业务补偿和退股金35000元,合计人民币拾万元,被告赵建新在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欠款并从2015年元月11日起按欠款拾万元整为基数,按月息2.5%支付违约金,协议生效后,被告赵建新并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建新与被告王瑶系夫妻关系,被告王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原告诉求。被告赵建新辩称:原告没有按协议将客户交给被告,被告打了欠条后原告就跑了,客户来找被告麻烦,被告赔了很多钱。为支持其主张,庭审中,原告杨敏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赵建新、王瑶身份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4、转让协议,证明原告将电子商务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5、欠条,证明被告出具一张欠条,欠原告10万元,约定利息及违约金。被告赵建新、王瑶举证如下:客户名单,证明原告应该交给被告的客户没有交。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中,证据1-4属实,但证据5欠条没有按约定交客户给被告。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6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能证实与振东电子商务有关。综合庭审质证,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2、3、4、5均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认定其证据的证明力。原告质证认为,证据6其与本案中的振东电子商务公司无关,不能证明被告待证事实,不予认可。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赵建新和王瑶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赵建新达成《合伙经营门店振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坐落在锦绣路508号的振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赵建新一个人经营,转让后被告赵建新支付给原告本金65000元,业务补偿和退股金35000元,合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赵建新并向原告出具了拾万元借条,约定2015年5月30日付清,违约金按本金10万元为基数,2.5%月利率的违约金,协议生效后,被告赵建新并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转让纠纷。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赵建新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11日起月息2分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赵建新与王瑶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告王瑶辩称其对欠款不知情,本院不予认可,故应由二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判决如下:限被告赵建新、王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敏欠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分支付,自2015年1月11日至还清为止)。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赵建新、王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禹兵伟审 判 员  赵紫亮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凤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