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探望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初4439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周某,女,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执行探望时间一周一次、周五下午接周六晚上送回。现在被告不按照协议履行执行,要更改探望时间一个月一次而且还不能带回来居住。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4月2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李治霖由女方周某抚养,男方李某双休日周五下午接回居住,周六下午送回女方。寒、暑假由男方接回分别居住10天和20天。2016年4月,原告再婚后,被告突然变卦,剥夺了原告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周某辩称,现在孩子以学业重,学习时间越来越紧。以前每次探望都是小孩爷爷奶奶来接,原告的父母对孩子的学习上没有帮助,还会说一些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话。为了小孩成长,原告要求更改离婚协议上探望时间和方法,改为由原告一个月探望一次,而且不能接回去过夜。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归周某抚养,李某双休日周五下午接回居住,周六下午送回女方。寒、暑假期间由男方接回分别居住10天和20天。李治霖现在琅琊路小学威尼斯水城分校读五年级就读。2016年4月,双方因子女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周某现在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结合原、被告在离婚时对探望子女的约定,本院酌定原告每月可探望周某二次(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末或双休日期间),每次探望时间为十二小时(原告可接回居住,自行接送);寒、暑假期间可连续探望各7天和15天(可接回居住),被告周某予以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可探望周某二次(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末或双休日期间),每次探望时间为十二小时(原告可接回居住,自行接送),寒、暑假期间可连续探望(可接回居住)各7天和15天,被告周某予以配合。二、驳回原告李某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德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