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行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杨翠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84行初184号起诉人杨翠先,男,193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2016年8月17日,本院收到杨翠先起诉河北省定兴县定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兴镇政府)的起诉状,称2014年12月18日,定兴镇政府与定兴镇一街村委会伪造了两页档案,其中将王英的出生年月日(公安部门确认的1969.3.26,故意改为1968.3.16)予以编造,而且两页档案中的当事人亲自签名、加指印均是伪造的,由此引发了一起新的诈骗案。所以,作为受害人,要求定兴镇政府宣布该两页档案确系伪造,法院应判令其予以撤销。因此,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将定兴镇政府于2014年12月18日所伪造的司法档案文件予以撤销。本院认为,定兴镇政府就王英的婚姻状况所作的证明系针对王英作出的。起诉人杨翠先并非定兴镇政府此证明行为的相对人,杨翠先与定兴镇政府的证明行为亦无利害关系,杨翠���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不应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翠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静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杨 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