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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877号原告:胡某。被告:滕某。原告胡某诉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臧栩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