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卢银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326号被执行人:卢银兰。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卢银兰罚金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卢银兰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亚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