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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淑芹与宋晓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芹,宋晓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613号原告:郑淑芹,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任永明,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晓妍,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负责人:张其浩,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立军,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淑芹与被告宋晓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芹撤回对被告宋晓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淑芹承担。审判员 曲 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