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6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6735号原告徐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仲伟,江苏仲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农民。原告徐某甲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万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仲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育有一子取名徐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杜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育有一子取名徐某乙。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引起本案纷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分析,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及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静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