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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福铝、陈媚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43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福铝,陈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43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被执行人:邓福铝,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陈媚,住广东省蕉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福铝、陈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邓福铝、陈媚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106号5栋C梯104房。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嘉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