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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101刑初221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指定辩护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沪铁检诉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龙阳路站站厅准备进站时,拒不配合民警严某某查验身份证并多次拉扯推搡民警,造成民警严某某右前臂受伤,后被受伤民警及闻讯赶来的民警周雷合力制服抓获归案。经上海市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鉴定人民警严某某因外伤致右前臂屈侧及伸侧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到五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淑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