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德良开设赌场罪(2016)川1028刑初16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良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8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德良,绰号“圆圆”,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隆昌县。2016年6月28日因本案被隆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德良在隆昌县东新街45号开设了2组16台“五星宏辉”游戏机、1组8台“金蟾捕鱼”游戏机供人赌博。2016年6月20日,公安人员当场挡获正在经营游戏机的被告人刘德良及上分人员吕某、冯某以及参赌人员吴某、唐某、钟某、李某。经鉴定,“金蟾捕鱼”游戏机1组8台、“五星宏辉”游戏机2组16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另查明:公安人员当场扣押了“五星宏辉”游戏机2组、“金蟾捕鱼”游戏机1组,收缴了游戏机钥匙3把、赌资385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证人夏某、吕某、冯某、唐某、吴某、钟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良为获取渔利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德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对作案工具“五星宏辉”游戏机2组、“金蟾捕鱼”游戏机1组、游戏机钥匙3把予以没收,赌资3857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