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静诉被执行人赵琳、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赵琳,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保16号申请执行人张静。被申请人赵琳。被申请人唐平。申请执行人张静诉被执行人赵琳、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赵琳、唐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在执行中已查封唐平名下的陕A171**小型轿车,已冻结赵琳、唐平名下住房公积金,查封赵琳、唐平名下位于咸阳市人民路中宏兴业园小区8号楼1单元5楼西户、位于咸阳市世纪大道公安局家属楼3号楼2402室、位于咸阳市秦都区公安局家属楼北楼5单元1号楼东户房屋房产,查封张静用于担保的位于咸阳市人民西路工行南院七里铺小区18号楼3单元2层东户、位于秦都区渭阳西路文彩航小区14号楼1单元2层2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保16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