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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谢晖与邱秀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晖,邱秀环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119号原告:谢晖,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公民身份号码:×××6415。被告:邱秀环,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公民身份号码:×××6023。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原告谢晖诉被告邱秀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共同申请2个月调解期,相关审限已扣除。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晖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