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3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叶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4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女,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于2015年6月7日起,在宝山区菊盛路潘广路路口北侧50米无名游戏机房内负责经营、管理、上分、现金结算等工作。2015年6月9日21时许,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查获被告人叶某并缴获赌资人民币600元及双响马蹄蟹捕鱼机1台(8联机)、一网打尽捕鱼机1台(10联机)。经鉴定,均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刘行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人口信息》、《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赌资依法没收。三、追缴被告人叶某非法所得,依法没收。叶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万 枝审 判 员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