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孙令年与潍坊春林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令年,潍坊春林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945号申请人孙令年。被申请人潍坊春林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孙令年与被申请人潍坊春林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令年于2016年08月0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潍坊春林经贸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三甲村公司院内数控切割床4台,二保焊16台,冲床4台,行车4部,叉车2台,16车床6台,20车床6台,冻结银行存款407000元,担保人山东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令年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潍坊春林经贸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三甲村公司院内数控切割床4台,二保焊16台,冲床4台,行车4部,叉车2台,16车床6台,20车床6台,期限为二年。二、冻结银行存款407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71.00元,由申请人孙令年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