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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宁宁与彭银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宁,彭银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1188号原告李宁宁。被告彭银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宁诉被告彭银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元,由原告李宁宁负担。审判员  谷树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瑞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