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宁宁与彭银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宁,彭银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1188号原告李宁宁。被告彭银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宁诉被告彭银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元,由原告李宁宁负担。审判员 谷树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瑞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