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3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贤与张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张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3564号之一原告:王贤,女,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明,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伟,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克峰,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原告王贤与被告张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10元,由原告王贤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