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执264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张世兴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张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64之1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荣杰,局长。被执行人张世兴,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河北省阜城县人,农民,住。本院在执行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张世兴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世兴自动缴纳了罚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阜国土资字【2016】0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重九审 判 员 李栋胜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琼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