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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264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张世兴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张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64之1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荣杰,局长。被执行人张世兴,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河北省阜城县人,农民,住。本院在执行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张世兴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世兴自动缴纳了罚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阜国土资字【2016】0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重九审 判 员  李栋胜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琼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