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2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陆积强与谢德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积强,谢德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250号原告:陆积强,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谢德和,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陆积强与被告谢德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2016年7月22日,原告陆积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积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陆积强负担。审 判 长  李益民代理审判员  周少丹人民陪审员  曲 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常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