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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钱桂良与杨涛、无锡安发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桂良,杨涛,无锡安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089号原告:钱桂良,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唐永年,无锡市北塘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孔娟,无锡市北塘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涛,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安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312国道红星段。法定代表人:姚冬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原告钱桂良与被告杨涛、无锡安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钱桂良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钱桂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桂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桂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光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敏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