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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石诉被告张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石,张国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890号原告:王晓石,住隆化县。被告:张国林,住隆化县。原告王晓石与被告张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2016年8月4日,原告王晓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晓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王晓石负担。审判员  由德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冠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