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石诉被告张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石,张国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890号原告:王晓石,住隆化县。被告:张国林,住隆化县。原告王晓石与被告张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2016年8月4日,原告王晓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晓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王晓石负担。审判员 由德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冠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