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4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素与被告邓建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素,邓建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601号原告王亚素,女,1975年6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陕西省乾县新阳乡周张村邓*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5********。被告邓建英,男,1977年3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陕西省乾县新阳乡周张村邓*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7********。委托代理人王旭东,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亚素与被告邓建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亚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亚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亚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