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杭州顶可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斗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48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顶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上海斗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杭州顶可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斗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5)杭仲裁字第3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裁决书确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员顾国强、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对本案执行依据即(2015)杭仲裁字第352号裁决书审查,发现本院对本案没有执行管辖权。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鉴于本院无执行管辖权的实际情况,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与法不悖应予准许。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杭仲裁字第352号裁决书而提起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