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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法执字第003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含山县天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年康面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天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年康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395-3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天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郑其试。被执行人:安徽年康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许启兵。本院在执行含山县天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年康面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以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含法执字第0039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年康面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含山房权证环峰字第OO**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执行人安徽年康面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含山房权证环峰字第OO**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