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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宋连芝、孙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宋连芝,孙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宋连芝,女,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孙延林,男,满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宋连芝、孙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1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宋连芝、孙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连芝、孙延林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