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宋连芝、孙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宋连芝,孙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宋连芝,女,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孙延林,男,满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宋连芝、孙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1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宋连芝、孙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连芝、孙延林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