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2111申请执行人 段立云与被执行人哈斯朝鲁、王晖、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立云,哈斯朝鲁,王晖,李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段立云,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哈斯朝鲁,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晖,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春艳,女,蒙古族,教师,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段立云与被执行人哈斯朝鲁、王晖、李春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哈斯朝鲁;王晖;李春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立云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哈斯朝鲁;王晖;李春艳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于(2016)0422民119号10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李春艳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东信用社工资账户,每月3000元,累计冻结金额满53833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富 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