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西龙浔实业有限公司与梅县中亚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龙浔实业有限公司,黄梅县中亚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龙浔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梅县中亚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西龙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梅县中亚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梅县中亚炉料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龙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梅县中亚炉料有限公司早已歇业,其在金融部门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39000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