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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6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北京瑞达龙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达龙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6703号原告:北京瑞达龙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村村委会东150米。法定代表人:柳建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云,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宫克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红星,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原告北京瑞达龙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与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瑞达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瑞达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达龙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原告北京瑞达龙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其余1274元退还原告北京瑞达龙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斐洁 来自